第一条 为了鼓励投资,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投资者在本县投资,除享受国家和省、市有关优惠政策外,还享受本规定的有关优惠待遇。
本规定所称投资者是指在本县进行投资的国外、境外、县外和本县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本规定所鼓励的投资项目应当符合桃江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规划。
第三条 特别鼓励投资者投资以下项目:
(一)高新技术项目;
(二)工业制造与加工项目;
(三)农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生产型项目;
(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及其它公益事业项目;
(五)旅游景区、景点开发项目;
(六)收购、兼并国有工业企业;
(七)民办职业教育项目。
第四条 对投资者投资第三条所列项目,使用土地的优惠政策如下:
(一)投资项目用地,按国家规定标准优先安排,通过挂牌取得。工业用地每亩土地价格8万元。
(二)工业项目投资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年内产生的税收,县级财政所得部分,作为工业发展基金全额奖励给投资者,但奖励总金额不得超过取得项目用地的总价款。
(三)属国家级、省级重点工业项目,且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或年纳税额1000万元以上的,县人民政府另行确定奖励政策。
(四)投资农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生产型项目用地,可以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通过“依法、自愿、有偿”转让承包权取得土地,承包期限不超过30年,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依法办理手续。
第五条 对投资者投资第三条所列项目,收费优惠、财政奖励政策如下:
(一)投资者办理有关审批、审核、批准、核准、同意、认可、确认、登记、签署意见等许可手续,除法律、行政法规有明确规定的外,一律不得收费。有偿服务性收费,原则上按物价部门核准的最低标准减半收取。
(二)对固定资产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生产型企业、商贸企业享受财政奖励政策。从应征所得税年度起,前两年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由县财政作为工业发展基金全额奖励企业发展再生产,第三年至第六年按50%奖励企业发展再生产。
(三)对生产型外资企业,经营期限10年以上,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税收奖励政策与工业用地奖励政策不重复享受。
第六条 对投资项目在用水用电方面实行优惠。在用水方面,项目投资选址在县城规划范围内的,其供水基础设施建设即供水主干道管网由县自来水公司承担主管道铺设至厂区外。工业项目的用水价格根据用水总量定价,价格按核定价格可优惠20%,具体价格由供用双方协商确定,尽量给予较大幅度的优惠。在用电方面,项目申报用电实行“一站式服务”,
在业务发展过程中,除按工程预算收取工程相关费用外,不再收取其它任何规费,并提供优质服务。
第七条 对投资项目实行全程代理服务。所有外来投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企业的登记注册手续,以及在建设、生产经营过程中涉及由政府职能部门办理的各种行政审批手续,均可委托县政务服务中心全程代理、无偿服务,并限时办结。凡本县职权范围内的审批,自投资企业提供完备资料之日起,办结时间不得超过20日。
第八条 固定资产投资额的认定由县政府办公室牵头,组织审计、财政、发改、招商等部门逐年据实核定。
第九条 本规定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07年5月14日起施行。以前关于鼓励投资的政策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桃江县人民政府
2007年5月14日
大汉集团董事长傅胜龙、长沙市邵阳商会秘书长赵伯栋、湖南省建设工程招标办副主任黄严、张家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覃小兵、智多星软件集团董事长何刚强等领...[查看全文]